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

来源:国务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72 号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9日第3次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陆治原

2024年4月16日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

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

 

决定废止1999年12月23日公布的《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民发〔1999〕1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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