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来源:工信部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工信部通装〔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我部制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7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适用条件

1

 

 

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

请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准 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 第一 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 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  

 

 

 

 

一般处罚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 申请 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准入。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

2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道

路机动车辆

生产企业及 产品准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 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 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准入。  

 

 

 

 

一般处罚

 

 

 

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撤销相 应的企业准入,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企业准入;

获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撤销相应的 产品准入,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 品准入。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适用条件
 

 

 

 

 

 

 

 

 

 

 

 

 

3

 

 

 

 

 

 

 

 

 

 

擅自生产、

销售未经许

可在境内使

用的道路机 动 车 辆 产 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三十九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 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擅自 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 主管部门许 可 生产 的机 动 车 型 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 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 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 照的,予以查封。

 

 

从轻处罚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 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见后附说明)。

 

 

 

 

 

 

一般处罚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的罚款。

 

 

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但尚未实现销售。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处非法产品价值四倍的罚款。

 

 

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且实现销售。

 

 

 

从重处罚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处非法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因非法产品质量 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传 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擅自生产、销 售未经许可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适用条件
 

 

 

4

 

 

报送备案时

隐瞒有关情

况、提供虚 假材料。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四十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在报送备案时隐瞒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 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或者撤销 备案,并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 供虚假材料。

 

 

 

 

5

出租、出借、 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道路

机动车辆生

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四十一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 出租、 出借、买 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

 

 

 

出租、 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

 

 

 

 

 

6

 

在监督检查

中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

虚假资料,

或者不接受

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四十二条: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 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

 

 

 

 

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等法 律、法规、规章,按照不同违法行为和后果,将其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结合执法实际 细化为不同裁量阶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  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此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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