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信部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工信部通装〔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我部制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7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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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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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 请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准 入。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 第一 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 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 |
一般处罚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 申请 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准入。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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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道 路机动车辆 生产企业及 产品准入。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 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 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准入。 |
一般处罚 |
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撤销相 应的企业准入,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企业准入; 获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撤销相应的 产品准入,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 品准入。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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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生产、 销售未经许 可在境内使 用的道路机 动 车 辆 产 品。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三十九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 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擅自 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 主管部门许 可 生产 的机 动 车 型 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 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 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 照的,予以查封。 |
从轻处罚 |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 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见后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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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的罚款。 |
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但尚未实现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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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处非法产品价值四倍的罚款。 |
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且实现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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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处非法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因非法产品质量 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传 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擅自生产、销 售未经许可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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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送备案时 隐瞒有关情 况、提供虚 假材料。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四十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在报送备案时隐瞒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 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或者撤销 备案,并给予警告。 |
一般处罚 |
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
申请人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 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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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租、出借、 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道路 机动车辆生 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四十一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 出租、 出借、买 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并责令立即改正。 |
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 |
出租、 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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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监督检查 中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 虚假资料, 或者不接受 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 第 50 号 )第四十二条: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 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给予警告。 |
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 |
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 |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等法 律、法规、规章,按照不同违法行为和后果,将其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结合执法实际 细化为不同裁量阶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 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此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