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21年1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

 

【第2号公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2号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pdf
附件2:关于制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的立法说明.pdf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是指以跟踪标的指数或 者基准业绩表现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

第三条 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 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 的技术系统,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 易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标的指数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指数名称能准确反映投资方向,成份券代表性强;

(二)成份券分布广泛,符合分散投资的基本要求;

(三)成份券流动性良好,通常情况下交易不受限制;

(四)市场容量充足,能够满足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需 要;

(五)持续运行平稳,指数代表性得到有效验证;

(六)指数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及时更新并可供公众免 费查询,编制方法客观、透明、可校验;

(七)编制机构的专业能力、财务实力、公司治理、技 术资源等方面能持续有效保障指数正常运行;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标的指数名称包含联合编制机构的,该机构应在指数编 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是指数编制策略或者专有数据提供 方,其资产管理能力、研究能力或者数据处理能力等被市场 广泛认可。 基金管理人应对指数及指数编制机构进行充分尽调和 持续跟踪管理,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指数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策略。采取抽样复制策略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守《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基金投资比 例的相关规定。 指数基金参与非指数成份券投资的,应当坚守产品定 位,符合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跟踪误差等要求,具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并履行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 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 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第七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 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 收取可参照前款要求执行。

第八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有关指 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

第九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 示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 平对待各类投资者的原则,加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 下简称ETF)认申购管理,并在完成拟合标的指数后方可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ETF联接基金管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防止对 标的ETF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指引要求,制定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相关业务规则, 加强上市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 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 等,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 行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我会相关规 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的立法说明

一、立法考虑

近年来,公募指数基金发展较快,在发挥资产配置工具 属性、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服务财富管理、服务实体 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个别指数基金也暴露出 忽视标的指数质量等问题,需相应完善风控机制。 为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简称《指引》)。

二、起草过程

《指引》(征求意见稿)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8 月 31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 6 份书面反 馈意见。社会各界总体认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同时也 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合理意见已吸收采纳。

三、《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 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ETF 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 求等进行规范。具体为:

(一)在产品注册环节,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 数质量要求。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在人员配备、制度、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底线要求,压实管理人在各业务环节的职责。 另一方面,严控指数质量,以指数“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 好、透明度高、具备可持续性”为目标,对指数成份券选取、 指数编制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授权沪深交易所 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增强规则适用弹性。

(二)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 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一是坚持指数基金被动投资定位, 规范非成份券等投资;二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健全 指数成份券出现重大负面事件的应急调整机制,基金法律文 件中明确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等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安排, 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三是为降低投资者成本,明确新产品的 指数使用费由管理人承担;四是强调 ETF 及联接基金运作的 底线要求。

(三)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协同,提高监管有 效性。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强化交易所在指 数基金上市交易、标的指数具体规范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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