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网站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pdf
附件1-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pdf
附件1-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pdf
附件2:《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起草说明.pdf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 6 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1)
二、对 6 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 2)
三、对 21 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附件 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 6 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 6 部规范性文件及21 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改制度文件情况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包括取消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将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所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从 12 个月延长至 18 个月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作配套修改。为此,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4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9 号》的相关条文表述等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等规定,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与相关条文表述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删除“私募基金管理人检查”,增加“首发企业检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检查”“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检查”,对部分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进行修改。
二是进一步加大期货市场监管规范清理整合力度。《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4年 7 月发布实施以来,在防范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办法》已与上位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存管银行职责的目标以及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实践的需要不相适应。为此,我们对《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在确保制度协调性和延续性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进一步明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存管银行、交易所及证券结算机构在保证金封闭运行过程中的各自职责,将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的相关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并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此外,考虑到《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已纳入修改后的《办法》,该通知现予公告废止。
2009 年 8 月,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从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客户资料修改、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11年 8 月,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管理,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处理休眠账户、规范历史账户的基本要求。本次清理整合,考虑到《决定》主要为阶段性工作要求,所规范事项已执行完毕,但仍有部分规定需继续适用,为此,将该部分内容并入《开户管理规定》,同时公告废止《决定》。《开户管理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增设“账户休眠管理”一章,将《决定》有关休眠账户的定义、对休眠账户限制开仓等规定纳入;将具体身份证明文件要求统一修改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根据客户类型另行规定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增加规定期货公司为客户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依照《开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等。
此外,落实新《证券法》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基金业自律管理职责调整等,结合实践情况对《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二、废止制度文件情况
一是因上位法、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监管需要,包括《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理财债券基金产品审核要点》《多空分级基金产品注册指引》等。
二是有的文件所规范事项已在其他规则予以规范,包括《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关于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做好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8 年第 7 期 总第 33 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8 年第11 期 总第 37 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9 年第 1 期 总第38 期)等。
三是有的文件所规范事项已不存在或已执行完毕,或已无适用必要,包括《关于做好基金产品募集、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情况的通知》《关于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处理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