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网站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9号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pdf
附件1-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pdf
附件2:《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起草说明.pdf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 4 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1)
二、对 1 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
2. 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 4 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 1 部规章予以废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改规章情况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相应将管理方式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为此,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对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作出相关规定,为此,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除了关于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为此,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对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调整为任职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删去与备案管理要求不适应的条款,在优化任职管理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对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完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同时要求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等内容。回应境外机构投资者关切,在《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补充规定期货交易所中央对手方地位、净额结算制度等相关内容。
二、废止规章情况
根据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的规定,退市情形应规定在交易所规则中。落实上述规定,按照退市改革安排,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