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指导各地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范评估管理活动,我部结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动物疫病区城化管理,规范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和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对处于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动物养殖场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区域的规定动物疫质状况和生物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段阴小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自评估工作。
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和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及风险评估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建设、行业监管、专家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企业填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见附件1),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报告等审核合格后,连同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跨县(市、区)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分别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应监管情况报告。
第九条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畜牧善医机构体系(包括实验室)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县(市、区)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及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三)畜牧兽医机构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监管情况;(四)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应急储备、应急演练和疫情报告体系等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省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方案、实施情况及评估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级评估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评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企业申请书;
(二)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及地市级畜牧兽医机构审核意见;
(三)省级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委员 会办公室收到农业农村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观察员和工作人员指导、协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组按照本办法和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报告格式是否规范,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撤回申请。
第十七条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畜牧兽医部门关于监管情况的介绍;
(三)听取申请单位关于建设情况的介绍;
(四)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场点按照随机的原则抽取。
种畜禽养殖场和商品畜禽养殖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进行抽样:养殖场数量在10个以上的,抽取比例不应少于30%;在10个以内的,抽取数量不少于3个;在3个(含)以内的,全部抽取。
每种辅助生产单元至少抽取1个。
第二十条评估专家组根据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表》(见附件2)中的评审要素,逐项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方法包括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文件档案、实地查看等。
评估专家组长根据观场评审需要,可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召集临时会议井隆谈,必要时可要求相关方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配合专家组开展评审。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审遵循 “木桶原理”, 对评审要素逐项进行评判,给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评审意见;如果评审要素在有关场点不存在,则判为“不适用”。
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含)以上。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 (含)以上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 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实际状祝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第二十六条需要整改的,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 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评估专家组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评估专家组应 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经风险评估委员会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九条在评审过程中,评估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四章公布
第三十条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5合格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麦病小区名录井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通过评估验收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农业农村部适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农村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开展监督抽查。
县级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三)当地畜牧兽医机构不能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实施有效监管的;
(四)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被暂停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整改报告。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农业农村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
(二)出现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被撤销资格后,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恢复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农村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第三十八条通过评估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需要新增生产单元或变更生产单元用途的,经自评估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变更申请。
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农村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的数量、名称和地理位置,并对外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
2.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表
附件1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
(基本样式)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用于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
2.申请评估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符合本办法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命名方式:企业名称+动物种类+无规定动物疫病病种+小区,例如: x x公司肉鸡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
- 申请书文本包括基本信息、摘要和正文。
5.申请书用A4纸打印,连续编页;手写部分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
- 6. 本申请书一式10份,经申请企业和所在地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基本信息
申请企业 | 企业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地址 | 邮编 | |||||
法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 | 所在县(市、区) | □种畜禽场 _个 | □商品畜禽场 _个
□饲料加工场 _个 □其他 _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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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生产单元种类及数量 | □屠宰(加工)场 _个 | |||||
□孵化场 _个 |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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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地址 | 邮编 | |||||
省级评估结果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摘要
1.简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组成情况(包括申请企业名称、主要生产单元种类及数量、所在行政区域等);
- 简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定动物疫病历史状况及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 简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 企业自评估情况。
正文部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主要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方式和体系、主要业务、分/子公司情况、获得荣誉等。
(二)企业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规模及产品销售情况(包括主要输入输出地、内外销数量等)。
(三)企业生产单元所在地地理气候特点、周边地形地貌、行政区划、交通路网以及易感野生动物分布数量情况等。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情况。
二、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基本情况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有组成生产单元的名称、数量、具体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并在地图上标示。
(二)各生产单元的生产能力情况,包括:
1.种畜禽场数量、种畜禽(种蛋、胚胎)品种、来源及数量等;
2.商品畜禽养殖场数量、饲养模式、存量和出栏量、成活率等;
3.屠宰加工的方式和数量等;
- 饲料的来源、数量、加工和运输方式等。
(三)各生产单元资质情况,主要包括与规划、防疫、环保
管理等相关的资质证明情况,如省禽养雅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环评等。
(四)标识追溯管理情况,包括标识的种类、范围、方法等。
三、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一)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设置情况,包括人员组成,资质、职责任务、培训情况等。
(二)各生产单元的自然地理屏障、人工物理屏障和缓冲区设置情况。
(三)风险评估实施和生物安全计划制定情况。
(四)各组成生产单元的基础防疫条件和生物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包括:
1.养殖场(含孵化场),包括选址布局、防疫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2.屠宰场(厂),包括选址布局、防疫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3.饲料厂,包括动物防疫的基础条件和设施设备,防疫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4.流通运输,包括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5.无害化处理,包括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和处理数量等;
6.其他。
(五)规定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监测情况。
(六)应急反应实施方案、应急储备、应急演练和疫情报告体系基本情况。
(七)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改进情况。
四、规定动物疫病状况
(一)规定动物疫病历史状况。
(二)监测情况。
- 监测方案(计划)情况;
2.监测实验室( 包括企业实验室、畜牧兽医机构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
- 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组织、实施、实验室检测等;
4.监测结果。
五、附件
(一)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管理的地方法规、规范和标准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组成生产单元一览表,包括各生产单元的名称、详细地址、规模,有关许可证明编号(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等)等。
(五)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各生产单元分布图, 按比例尺标明所有组成生产单元的具体名称及详细位置(包括地理位置和经纬度)等。
(六)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包括生物安全计划、标准操作程序和有关记录表格,以及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一览表等。
(七)规定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实施规定动物疫病免疫时)。
(八)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方案。
(九)实验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十)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2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意见 | 备注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存在问题及缺陷 | |||
1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 | ||||||
1.1 | 基本要求 | ||||||
1.1.1
※ |
具有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批复文件 | ||||||
1.1.2
☆ |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企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企业集团 | ||||||
1.1.3 | 遵循良好饲养管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实施健康养殖 | ||||||
1.1.4 | 各生产单元建有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 | ||||||
1.1.5
☆ |
当养殖场周边存在其他易感动物( 含野生动物),存在较大的规定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时,应沿养殖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3公里的环形缓冲区 | ||||||
1.1.6 | 各生产单元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内方圆200公里的地理区域内 | ||||||
1.1.7
☆ |
各生产单元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和/或其他必要的资质条件 | ||||||
1.1.8
☆ |
建立了畜禽标识和可追溯系统,各生产单元标识追溯信息完整,能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资料实施可追溯管理 | ||||||
1.1.9 | 养殖、屠宰、产品贮存和流通运输环节应有明显的标识,能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有效区分 | ||||||
1.1.10
☆ |
建立了统一的无害化处理体系或制度,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
1.1.11
☆ |
所有生产单元粪便、垫料、污水、污物及废弃物的运输处理等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 ||||||
1.1.12 | 生产单元生产及生物安全管理记录,以及官方畜牧兽医机构工作和相关监管等记录,填写规范,真实完整,保存期不少于规定时间 | ||||||
1.2 | 生物安全管理 | ||||||
1.2.1
※ |
制定了统一的覆盖到所有生产单元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 | ||||||
1.2.2 | 设有生物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及其职责明确;各生产单元配有生物安全管理员 | ||||||
1.2.3 | 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实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进行了相应的培训 | ||||||
1.2.4 | 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 ||||||
1.2.5
※ |
定期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过程和结果等,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 ||||||
1.2.6
※ |
建有科学、合理,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生物安全计划 | ||||||
1.2.7
☆ |
根据生物安全计划,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和标准操作程序( SOP ) | ||||||
1.2.8
※ |
各生产单元应定期对规定动物疫病发生、传播和扩散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制定生物安全措施 | ||||||
1.2.9
☆ |
各生产单元的生物安全措施应科学、合理,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落实 | ||||||
1.2.10
☆ |
各生产单元的选址、布局、基础设施条件等,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基本要求 | ||||||
1.2.11
☆ |
各生产单元建立了基于风险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等进入 | ||||||
1.2.12
☆ |
具有洗消中心或洗消点,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生产单元应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对生产场区、进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方法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 ||||||
1.2.13 | 各生产单元畜禽饮用水、生产用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
1.2.14 | 养殖(含孵化)、屠宰等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前进行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等 | ||||||
1.2.15
☆ |
养殖场具有防范野生易感动物的设施和措施,未混合饲养其他动物 | ||||||
1.2.16
※ |
商品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只能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养殖场(种畜禽场)或同类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引进畜禽;必要时,从其他养殖场引入种畜禽或种蛋、精液、胚胎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检疫 | ||||||
1.2.17
☆ |
养殖场对饲料来源及使用采取了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饲料储藏室保持清洁、干燥,并有防鸟、防鼠等措施 | ||||||
1.2.18
☆ |
实施免疫无疫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养殖场对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符合要求 | ||||||
1.2.19
☆ |
实施非免疫无疫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对规定动物不得实施规定疫病免疫 | ||||||
1.2.20
☆ |
孵化场(孵化车间)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人流和物流为单向流程,没有交叉或者回流 | ||||||
1.2.21
☆ |
孵化场具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 | ||||||
1.2.22
☆ |
养殖、屠宰环节应对出现异常临床症状和死亡的畜禽进行临床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测,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处理 | ||||||
1.2.23
☆ |
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专用屠宰场或建立了专用屠宰生产线,专用屠宰生产线不得同时屠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畜禽 | ||||||
1.2.24 | 屠宰场(厂)获得了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质量控制体系认证,能有效运行 | ||||||
1.2.25 | 屠宰场(厂)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屠宰运输过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 | ||||||
1.2.26 | 屠宰场(厂)畜禽来源、屠宰日期、数量、班次、活畜禽运输车辆牌照、屠宰加工、储存场所、产品去向、消毒、冷库温度及出入库记录等记录规范完整 | ||||||
1.2.27☆ | 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专用饲料厂 或建立了专用饲料生产线,专用生产线有明显的标志与其他饲料生产区域进行区分 | ||||||
1.2.28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使用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来源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饲料加工工艺或流程应能保障避免病原污染,保证饲料质量品质 |
||||||
1.2.29 | 饲料及原料贮存场所应具有防鸟、防鼠的设施与措施 | ||||||
1.2.30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使用的饲料原料来源、质量检验、生产和产品流向等记录,应规范完整 | ||||||
1.2.31☆ | 建立对各生产单元间的流通运输进行控制的制度和措施,并有效实施 | ||||||
1.2.32 | 根据有关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仔畜雏禽、饲料、商品畜禽等的运输路线,并保证按指定路线运输 | ||||||
1.2.33 | 运输畜禽及饲料的车辆须经当地兽医部门备案,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输仔畜雏禽和饲料、种蛋等,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供屠宰畜禽 | ||||||
1.2.34☆ | 运输工具(车辆)在运输前后实施了有效清洗、消毒,有消毒记录 | ||||||
1.2.35 | 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和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从业人员了
解和掌握疫情报告内容及途径 |
||||||
1.2.36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并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
||||||
1.2.37 | 建立了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等储备充足,有应急反应演练记录 | ||||||
1.2.38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发生疫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疫情处置 | ||||||
1.2.39 | 缓冲区或毗邻地区发生相关重大动物疫情时,能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传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 | ||||||
1.2.40※ | 定期对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等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改进 | ||||||
2 | 官方畜牧兽医机构 | ||||||
2.1 | 基本要求 | ||||||
2.1.1☆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县级畜牧兽医机构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职能明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 ||||||
2.1.2 | 官方畜牧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设施运转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 ||||||
2.1.3 | 官方畜牧兽医机构具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 ||||||
2.1.4 | 具有规定动物疫病防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 ||||||
2.1.5 | 官方畜牧兽医机构建立了免疫、检疫监管、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 ||||||
2.1.6☆ | 具有与规定动物疫病控制相适应的监测体系,从事监测工作的实验室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操作规范和记录等符合国家要求 | ||||||
2.1.7 | 省、市、县疫情报告系统有效运行 | ||||||
2.1.8 | 有规定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能满足工作需要 | ||||||
2.2 | 监管要求 | ||||||
2.2.1 | 畜牧兽医机构准确掌握区域及周边区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易感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 ||||||
2.2.2☆ | 畜牧兽医机构应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监管制度,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 ||||||
2.2.3 | 对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资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以及执业兽医及其资格等内容进行了有效监管 | ||||||
2.2.4 | 对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追溯体系、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检疫申报等内容进行了有效监管 | ||||||
2.2.5 | 对屠宰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无害化处理、追溯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有效监管 | ||||||
2.2.6 | 对动物及相关投入品流通运输实施监管,掌握运输线路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
2.2.7 | 对其他环节的防疫条件、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 ||||||
2.2.8 | 对相关场所的监管频次要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相关监管记录 | ||||||
3 | 动物疫病状况 | ||||||
3.1 | 监测 | ||||||
3.1.1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的养殖、屠宰场所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实验室) | ||||||
3.1.2 | 官方监测由畜牧兽医机构实验室或畜牧兽医机构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承担 | ||||||
3.1.3☆ | 承担检测和诊断工作的实验室具备相应资质,具有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和诊断能力 | ||||||
3.1.4※ | 企业和官方畜牧兽医机构应建立规定疫病监测体系,有科学、合理的监测计划(方案) | ||||||
3.1.5☆ |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范围、监测频率和样品数量符合要求 | ||||||
3.1.6 |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符合要求 | ||||||
3.1.7 | 检测方法、诊断试剂符合规定 | ||||||
3.1.8 | 监测记录及结果真实、完整,档案齐全,检测结果按规定报告 | ||||||
3.2 | 规定疫病状况 | ||||||
3.2.1☆ | 掌握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定动物疫病的历史状况 | ||||||
3.2.2☆ | 了解毗邻地区以及流行病学关联地区规定动物疫病的历史状况 | ||||||
3.2.3※ |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 ||||||
3.2.4※ | 有监测证据表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现规定动物疫病病原 |
注: 1.※为关键项,☆为重点项,未标注的为普通项。2.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表共分为3大部分,80项。其中关键项10项,重点项28项,普通项4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