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和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分别进行过修改,现在该条款是在第434条,而非原来的第4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