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 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 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 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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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瀚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23-1-31 16:35:27

法考

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元,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份,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薄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23-2-1 1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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