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考 23年1月31日 编辑 酱板鸭 取消关注 关注 私信 A. 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 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 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 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答案与解析】 推荐阅读: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瀚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罗某向海事局申请公开海事局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叫编制的文件,海事局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甲谎称自己获得了政府许可并办了证件,让乙交给自己6万元后,乙便砍伐了森林的林木30立方米。关于甲的罪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公司章程出资行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真题综合判定股东名册股东资格